企业并购(会计实务课)

发布者:瑞华与会计学院发布时间:2017-05-17浏览次数:1483

文稿编辑:文宣部

本周三,瑞华审计与会计学院再次迎来了李云彬教授的实务课堂,为同学们带来不一样的高财课堂。        

李云彬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江苏分所副所长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库专家/师资库成员

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教授/南京财经大学MBA中心校外导师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特聘师资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委员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师资兼会计学科带头人

江苏省税务师/资产评估师行业师资 

江苏省注册咨询专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深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授课框架

第一部分 企业合并的会计界定与会计处理方法

一、企业合并的会计界定

二、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二部分 企业并购的税务界定与税务处理方法

一、企业并购的税务界定

二、企业并购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方法

三、企业并购其他相关税费的税务处理方法

第三部分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合并方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处理

二、被合并方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处理

三、被合并方的原股东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处理

第四部分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购买方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处理

二、被购买方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处理

三、被购买方的原股东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处理  

李云彬老师在第二部分:企业并购的税务界定与税务处理方法时,着重向我们介绍了企业重组的所得税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其中选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的条件在实务操作中很重要,因此李总非常详细的利用实例给同学们讲解了选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前置条件。(同时满足)

⑴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重组目的合理) 合理的商业目的主要体现在: ①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增进协同效应; ②扩大经营规模,谋求规模经济效果; ③消除竞争对手,增加市场份额; ④进行产业链的融合,实现一条龙服务。

 ⑵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税法规定的比例。(由≥75%降至≥50%

 ⑶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税法规定的比例。(缺乏必要的纳税资金)一般而言,特殊性税务处理中的股权支付金额不得低于交易支付总额85%,但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除外。

  ⑷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保持经营的连续性,不能改变原有用途和业务性质)

  ⑸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保持股权的连续性)

  在李云彬教授的讲解下,一个下午转瞬即逝,同学们也纷纷表示学习到了和平时不一样的高财,从实务的眼光去看CPA,感受到了课本与实例的不同之处,也学会了很多新的思维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