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审计与会计学院本科生创新实践训练实施办法(修订版)
发布时间: 2017-04-11 浏览次数: 23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南京审计大学瑞华审计与会计学院瑞华精英班(审计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鼓励大学生参加创新、创意、创业活动,加强大学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实施对象:瑞华精英班(审计学)专业。

第三条 本条例用于指导并规范瑞华审计与会计学院本科生创新实践训练的实施与相应学分的取得。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四条 成立瑞华审计与会计学院创新实践训练指导委员会,日常运作由瑞华审计与会计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教学部主任和教务秘书负责。

第五条 瑞华审计与会计学院创新实践训练指导委员会

 任:施平

副主任:路国平

 员:施平、路国平、叶邦银、陈平、贾小明

秘书:钟莎

第六条 各书院和学院教务秘书负责组织项目申报、中期检查、季度检查、结项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班级导师负责对所指导班级学生进行辅导。具体指导工作由学生自行联系指导教师进行,每位指导教师指导项目同批次不能超过4个,其中校级以上项目不得超过2个。学院对学生提交的创新实践训练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和真实性审查,具体负责组织对院级项目的评审、校级及以上项目的遴选和推荐,创新实践训练指导委员会最终确定校级及以上项目的名单。

第三章 实施时间与学分取得

第七条 创新实践训练实施时间:第1学期到第6学期。

第八条 创新实践训练学分为1学分,本科生毕业前须取得该学分。

第九条 创新实践训练学分取得途径:

(一)参加学院学生科研项目小组。

(二)参加各级“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

(三)参加学科竞赛。

(四)发表学术论文。

(五)获得发明专利。

(六) 奖励学分冲抵。

(七) 取得与专业相关的资格证书。

(八)其他经过创新实践训练指导委员会讨论认可的创新实践训练活动。

第十条  第六学期末,由教务秘书负责,以专业班级为单位收取创新实践训练成果(相关创新实践训练证明材料),录入创新实践训练成绩,并由创新实践训练指导委员会审核,学院分管领导签字,教务秘书汇总交教务委员会。

第四章 创新实践训练内容与成绩评定

第十一条 创新实践训练内容需与所学专业相关。

第十二条 参加瑞华审计与会计学院科研项目小组

(一)寻找合作伙伴,联系指导教师,明确研究内容,成立科研项目小组,每小组由3-5人组成,其中主持人不超过2人,每个学生一般只参加一个科研项目小组即可。

(二)科研项目小组组队完成后,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第六学期前撰写结项报告,经指导教师确认结项,学院审核通过才可结项。

(四)经创新实践训练指导委员会审核后,项目组成员可取得相应的创新实践训练学分。

第十三条 参加各级实践创新训练计划

(一)学生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参加“大学生创新实践训练计划”(包括院级、校级和省级)等创新实践训练项目申请,项目立项申请成功并于第七学期前结项,项目组成员可取得相应的创新实践训练学分。

(二)院级的创新实践训练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等详见学院通知,校级及以上的创新实践训练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等以活动主办方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参加创新实践类竞赛

(一)创新实践类竞赛范围:

1. 经学院或学校推荐选拔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科技竞赛、科技制作、科技创新活动。包括“挑战杯”、“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瑞华杯审计精英大赛、创业与实践竞赛”等。

2. 未经院、校选拔即自行参加校级及以上组织举办的创新创业专业技能竞赛,包括“CIMA商业精英挑战赛”、“ERP模拟沙盘大赛”、“模拟炒股大赛” 、“全国高等院校广联达软件算量大赛”、 “全国高校工程项目管理沙盘模拟大赛”、各种“创业大赛”、“辩论赛”、“演讲比赛”等。

(二)各类竞赛中,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奖项者,经创新实践训练指导委员会审核后,可取得相应的创新实践训练学分。

第十五条 发表学术论文

(一) 在省级及以上期刊上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有CN或ISSN登记号)者,在创新实践训练指导委员会认定后,可取得相应的创新实践训练学分。

(二)学术论文发表以收到录用通知书或正式刊物为准。

第十六条 获得发明专利

(一)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专利者,在创新实践训练指导委员会认定后,可取得相应的创新实践训练学分。

(二)专利发明以专利发明证书为准。

第十七条 奖励学分冲抵

奖励学分(须与创新实践训练相关)超过3学分的部分,可用于冲抵创新实践训练学分。

第十八条 取得与专业相关的资格证书

在第六学期末已经取得了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资格证书,如: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国际信息系统审计师(CISA)、注册会计师(CP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中国图学学会颁发的《全国CAD技能等级考试证书》等,可冲抵相应的创新实践训练学分。

第十九条 创新实践训练成绩评定

根据学生提供的创新实践训练成果,对创新实践训练成绩按照 “优”、“良”、“中”、“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进行分类,决定是否授予学分及授予分值。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凡在大学生创新实践训练中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将取消创新实践训练学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瑞华审计与会计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瑞华审计与会计学院创新实践训练相关学分评定标准请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