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瑞华与会计学院发布时间:2016-12-21浏览次数:1557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经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包括体检),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新生健康检查标准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因其他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入学者,也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反法纪之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患病学生,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因患病获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痊愈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因其他原因获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经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主动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并在规定期限内持学生证到所在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恶意欠费,或者具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且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视同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课程与学分、选课

第六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基本学制为四年。实行弹性学制的学生,其在校修读年限为三至六年。

第七条 学生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有关规定,提前修完全部课程,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于第四学期期末向所在书院、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已修课程成绩单及剩余课程的修读计划,经所属书院、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委员会和学务委员会审核,经批准同意后列入毕业计划。

学生不能在基本学制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无法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学分者,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期限。学生要求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的申请,应当在第八学期初向所在书院、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书院、学院同意,报教务委员会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被批准进入提前毕业程序的学生,如毕业时仍不符合毕业条件,不得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按结业处理;不提出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期限申请,或者虽经申请未获批准的学生,学校一律按四年制本科要求进行管理。

第八条 全日制本科各专业学生应修课程的总学分一般为160 学分左右(具体要求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学生按照学分制管理制度修读课程。在籍学生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南京审计大学学生选课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自主选定修读课程。为确保教学效果,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原则上不得低于15学分,不得高于34学分。

第十条 学生在选课前应详细阅读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介绍,听取指导教师的选课指导意见。各专业的各类课程均有其系统性和连续性,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未取得先行课程学分,一般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每学期修读的学分数以2026学分为宜,以保证适当的学习量。

对于确认修读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时到课,参与课程教学活动,参加课程考试。开课后两周内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又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者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者不及格。未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二条 学业成绩优良的学生(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5的),或者学有所长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学生,可向开课学院提出课程免修申请。但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思想政治类课程、体育课、需要重修的课程,以及军训、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课程,不得免修。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的,应当在课程开设学期的前一学期期末考试前一周填写免修课程考试申请表,附该课程的学习笔记或者相关学习资料,经开课学院的课程组负责人或者授课教师同意后,交教务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方可参加学校于开课学期初举行的免修考试。

学生每学期能且仅能申请一门课程免修考试,学生在校期间申请课程免修考试的门数以两门为限。

第十三条 课程免修考试成绩在85分以上(含85分)者,可获准免修,取得该课程的相应学分,并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注明免修,不计学分绩点。免修课程有实验等实践教学环节,需要进行实践能力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准免修。

第十四条 学生获准免修后,可另行选修其它课程,在免修考试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到教务委员会办理选课手续。未获准免修的课程仍须修读。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科研创新及素质拓展活动,学生参加上述活动取得一定成绩的,经学校鉴定,可获得奖励学分。获得奖励学分的学生,可冲抵相同学分的任选课,其具体执行标准与方法参见《南京审计大学奖励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凡学生办理过选课手续确认修读的课程,均应进行考核。学生参加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考核后的成绩(含补考、重修成绩)及所修得的学分,一律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生成绩电子数据库。学籍登记卡以最后认定的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的课程考核应包括平时考核、期中考核和期终考核。平时考核包括平时作业、阶段测验、课程论文(设计)、实验报告、案例分析等。期中考核由课程组或任课教师安排。课程平时考核、期中考核的具体构成标准,应由课程开设学院的课程组(或者教研室)根据课程的教学性质、课程特点以及具体教学要求等因素确定,并由任课教师在课程开课时向学生公布。

期终考核应根据课程性质、课程类型,以及课程要求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笔试或者口试等方式进行。实践性教学环节(含军事训练、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创新实践等)在实践环节结束时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的登记可以采取百分制、五级制或者两级制的形式进行。五级制设置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百分制计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见表一。两级制设置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百分制与两级制的换算标准见表二。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在60分及以上(及格及以上,以及合格者),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并根据学分绩点计算标准取得相应的学分绩点。以两级制计分的课程一般不计算学分绩点。

第十九条 毕业论文成绩的评定由指导教师给出初评成绩,评阅教师给出评阅成绩,论文答辩组根据学生论文的质量与答辩情况评定答辩成绩,所在学院答辩委员会参考答辩小组意见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终成绩,具体依照《南京审计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范》执行。其它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定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出勤、课内学习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体育成绩不及格者直接重修。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达到合格标准,方取得毕业资格。因身体疾病或者其他健康原因,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的学生,可由体育课转修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一条 课程补考、缓考、重修按《南京审计大学课程补缓考及重修管理细则》的规定实施。重修课程的收费标准,按照《南京审计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分制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最高为5.0,最低为0。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修学及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参与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以人才培养方案标注为准,课程绩点的计算公式为:

  课程绩点=(课程成绩-50/10

平均学分绩点(GPA)= (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成绩低于60分的课程,学分绩点为零;以五级制记载的,按第十八条折算后计算学分绩点,五分制绩点与百分制、五级制的关系见表三。

第四章 辅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的同时,学有余力的(已修课程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3.0),可由本人申请,所在书院、学院推荐,从第二学年起在学习本专业的同时攻读一个辅修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一个辅修专业。

辅修的收费办法按照政府部门的相关审批意见执行。

第二十四条 教务委员会负责辅修专业的资格审核和选课安排。辅修专业课程一般在第三学期至第七学期内修读。

学生按照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完成所规定的学分,即完成该辅修专业的学习。辅修课程的成绩记入学生学籍登记卡。学生毕业时,如已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达到《南京审计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中相关要求的,可以申请授予辅修学位;未能修满规定学分的,发给辅修成绩单。

辅修课程一般不得申请课程免修考试,但在主修专业已修读的除外。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与人才市场对毕业生的实际要求,兼顾学生个性化学习能力、发展目标与自我知识建构的需要,允许符合学校规定的在籍学生在入学后规定的期间内,重新选择新的专业。

学生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未予撤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申请:

1.学生经考核,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别的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其他经学校认定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南京审计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许提出转学申请:

1.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本校学习,但尚能在别的学校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3.经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允许转学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6.转入或转出学校所在地为南京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学生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未予撤销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按照国家及省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1.因疾病经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3.因申请出国留学、自主创业、或从事创新实践的;

4.因其它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予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因故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2.学生休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征得家长或者监护人签字同意,所在书院、学院审核,教务委员会报分管校长批准。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离校,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在休学期间的言行,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或其监护人负责;

3.因疾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疗养。休学疗养期间的医疗待遇,按照《南京审计大学学生医疗卫生管理规定》执行;    

4.休学当学期不得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应取消其复学资格;

2.因疾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由学校医疗保健中心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3.应征入伍的学生,退役后复学的,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办理;

4.因出国留学保留学籍,或因休学自主创业的学生,休学期满需回校继续学习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书院、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取得继续学习的资格;

5.复学学生经审核,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十五条 休学、复学、保留学籍等学生申请事项应提交申请表,由教务委员会报学校批准后生效。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一律作自动退学的处理。

第七章 学业审核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施学业审核制度,对学生所修学分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并进行学业提醒、学业警告、退学等处理。学业审核制度包括学期审核、学年审核和毕业预审核。具体按《南京审计大学学业审核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习困难的学生,可由本人提出降级申请,在征得家长或者监护人的书面意见、所在书院、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委员会审批,编入同一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经指定医院诊断,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2.未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擅自离校累计超过两周;或者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3.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者;

4.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允许学习年限者(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

5.出国(境)交换学习未经学校许可逾期未归者;

6.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者;

7.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30学分者;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书院、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自愿退学的,需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退学申请,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教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故无法直接送达本人的,按法定视为有效送达的方式办理)。自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四十条  取消学籍或者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各方面均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的授予参照《南京审计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弹性学制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内容并考核通过,取得毕业要求总学分90%及以上的学分,但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且未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期限的,可获发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对于所欠学分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在弹性学制内可返校申请补考(或补做),由学校安排补考(或补做)时间,补考成绩合格以60分或及格记入成绩档案,并取得相应的学分。补足毕业要求的总学分后,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签发时间以发证日期为准。弹性学制规定的最长期限届满,仍未补足毕业要求的总学分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换证申请。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学年,因某种原因退学可发给实际修业年限证明的肄业证书。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书,补发的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学历电子注册、上报学位授予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2015级及以后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之前的本科生执行原有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所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表一 百分制与五级制成绩换算标准

百分

10090

8980

7970

6960

<60

五级

及格

不及格

百分

95

85

75

65

0

 

表二 百分制与两级制成绩换算标准

百分

>=60

<60

两级

合格

不合格

百分

80

0

 

表三 五分制绩点与百分制、五级制的关系

百分

10090

8980

7970

6960

<60

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

0

五级

A()

B()

C()

D(及格)

E(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

98

95

92

88

85

82

78

75

72

68

65

62

<60

A+

A

A-

B+

B

B-

C+

C

C-

D+

D

D-

0

4.8

4.5

4.2

3.8

3.5

3.2

2.8

2.5

2.2

1.8

1.5

1.2

0